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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2024年01月24日 09:31:42 人气: 26721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现批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检验技术要求,以及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样式和项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及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一般要求:
 
  1.信息公开主体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
 
  1.2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2.信息公开内容
 
  2.1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型信息、车辆信息和量产车技术文件。
 
  2.2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等。
 
  2.3 车型信息包括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技术参数、型式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环保关键技术信息(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适用)、CO2排放信息(如有)等。
 
  2.4 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顺序号和下线检验信息等。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 GB 16735标准要求,发动机顺序号可参考 GB/T 21085 标准要求。
 
  2.5 量产车技术文件包括环保生产一致性信息、在用符合性信息、量产车辆评估测试信息等。
 
  3.信息公开时间
 
  3.1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完成机动车车型及车辆环保信息公开。
 
  3.2 机动车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入境(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日期)前完成车型及车辆环保信息公开。
 
  3.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车辆批量生产或进口后进行量产车技术文件环保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方式
 
  4.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4.2 不具备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条件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
 
  4.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以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车辆主要环保信息。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1.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指发动机和污染控制装置相关信息。
 
  2.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或环保关键部件明显可见位置标注永久性标识。需标注永久性标识的装置包括发动机、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中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以及环保关键技术信息(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适用)栏中涉及型号及生产企业的项目。永久性标识技术要求见附录E。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1.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或环保关键技术信息)和满足排放标准的声明等内容。
 
  2.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应采用符合 GB/T 788 规定的 A 系列规格纸张的 A4 幅面(210 mm×297 mm)制作。用于制作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纸张规格不小于 120 g/m2。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样式及技术要求见附录 F。
 
  3.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按照附录 A 完成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数据备案。
 
  4.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随车配发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其他要求:
 
  1.重型车二类底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A.6 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入库。
 
  2.第二台柴油机指机动车上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发动机,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 GB 20891 和 HJ 1014 标准进行环保信息公开。
 
  3.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另行规定。
 
  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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