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2021年立项计划 T2021002,由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8部分:模组整车式》团体标准,已由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现批准发布,编号为 T/CWIAS 0006.2-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全体委员根据当时公路动态称重技术及产品发展的现状,确定按照系列标准的思路来申报修订 GB/T 21296-2007《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的国家标准;2016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制定系列标准的任务;2019年9月,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系列标准的上报工作;2020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该系列标准,它们是:
GB/T 21296.1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GB/T 21296.2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2 部分:整车式;
GB/T 21296.3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3 部分:轴重式;
GB/T 21296.4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4 部分:弯板式;
GB/T 21296.5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5 部分:石英晶体式;
GB/T 21296.6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 6 部分:平板模块式。
2018年11月中国衡器协会第一届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成立,按照管理规定同意了《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窄条式》和《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模组式》的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按照衡器标准体系的分类原则,这两个标准都属于“自动衡器”大类、“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的范畴。为了充分体现标准系列化这一标准化的高级形式,使衡器行业的专家、生产企业通过对同一类产品发展规律的分析研究、国内外产品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预测,从而对该产品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将该二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规定为:
T/CWIAS 0002.1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 7 部分:窄条式
T/CWIAS 0002.2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 8 部分: 模组整车式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盘天(厦门)智能交通有限公司、包头申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中亚慧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力浩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模组整车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规格、计量要求、技术要求、生产和安装要求、现场安装条件及维护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测试速度选取及行驶轨迹:
每种参考车辆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各进行10次动态测试,一般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选取接近范围下限进行4次动态测试,中间和接近范围上限进行6次动态测试。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2次接近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左侧通过;
b)2次接近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右侧通过;
c)6次中间和接近范围上限测试由承载器的中心通过。
非匀速行驶称量功能测试:
每种参考车辆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20km/h)各进行5次非匀速行驶动态测试,一般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选取接近范围下限进行2次动态测试,中间和接近范围上限进行3次动态测试。当被试车辆的全部轮轴行驶进入承载器时,可以采取车辆允许的任何方式加速、减速行驶。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1次接近速度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左侧通过;
b)1次接近速度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右侧通过;
c)3次接近速度范围上限测试由承载器的中心通过。
连续跟车称量功能测试:
参考车辆的轴型、载荷情况可以任意组合,组合后的被试参考车辆组应包括:
——2辆或者2辆以上的空载车辆;
——2辆或者2辆以上的载重车辆,其总载荷应接近于模组式动态
汽车衡的最大秤量;
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20km/h),上述组合测量各进行5次连续跟车动态测试,一般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选取接近范围下限进行2次动态测试,中间和接近范围上限进行3次动态测试。当被试车辆的第1辆车的后轴驶离承载器边缘时,第2辆车以安全距离和行驶速度驶入承载器,此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接近匀速。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1次接近速度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左侧通过;
b)1次接近速度范围下限测试由靠近承载器的右侧通过;
c)3次接近速度范围上限测试由承载器的中心通过。
本文件适用于安装于称量控制区内,与路面平齐的,由多个独立且结构相同的称重单元组成的模组式动态汽车衡。(更多内容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