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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核安发[2020]44号)要求,核电厂开展自行监测时,在每批液态流出物排放前,应开展取样并分析每批次排放废液中放射性核素组成及其活度浓度,监测项目应包括监测方案确定的所有放射性核素。其中,液态流出物中总β放射性是要求监测的项目之一,技术规范要求总β的探测下限为1Bq/L;在对核电厂液态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时,每月应至少抽采一个排放槽,每季度分析一次总β放射性。目前国内开展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监测的核电厂和相关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所用分析方法不尽相同,还没有统一的经过验证的方法,不利于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因此,需要尽快出台统一的监测方法,以规范各核电厂和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的监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测量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状态下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运行状态下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测量,事故状态下参考使用。
方法原理:
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样品直接蒸发浓缩在样品盘中,然后于 105 ℃烘干,制成样品源,在低本底α/β
测量仪上测量总β计数。
用已知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标准溶液,制备成一系列不同质量厚度的标准源,测量仪器的总β探测效率,绘制质量厚度-总β探测效率曲线。将样品源在相同几何条件下测量总β计数率,由样品源的质量厚度在总β计数效率曲线上查出对应的探测效率,计算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
仪器和设备:
1.低本底α/β测量仪:应符合 GB/T 11682 规定的Ⅰ级或Ⅱ级要求。
2.分析天平:分度值不超过0.1mg。
3.红外灯。
4.电热恒温干燥箱。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在分析测量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样品之间交叉污染。
2.应进行平行样和空白样测量,有条件的可开展掺标样分析,质量控制样品数按照 GB 8999 执行。
3.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须定期检定(或校准),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应定期作期间核查。
废物处理:
实验中剩余的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应集中收集,做好标识,由核电厂统一回收。
注意事项:
1.采样人员、样品运输人员及分析测量人员在接触流出物样品或进入流出物实验室时应做好辐射防护,穿戴专用实验服、实验鞋、手套与口罩等防护用品。
2.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前处理必须在负压通风柜内进行,在通风柜内装备水蒸汽回收装置,减少氚对实验室的污染。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